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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三亚市旅行社协会,英文名称为SanYa Association Of Travel Services ( 缩写SYATS)。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承认我协会章程的三亚市各旅行社自愿组成的地方性、非赢利性行业协 会,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是中国旅行社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为指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遵守社会公德,以“团结、务实、服务、发展”为指导方针,服务三亚各旅行社及相关企业,加强行业自律行为,促进行业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三亚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办公地点在商品街十巷21号。

第二章  任 务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 向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反映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保护会员的共同利益,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二) 总结交流旅行社的工作经验,开展与旅行社行业相关的调研,为旅行社行业的发展提出积极并切实可行的建议;沟通政府与各旅行社的联络;根据政府方针政策给协会会员提供信息反馈;
(三) 制订行规行约,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督促会员单位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接待服务质 量,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经营秩序;协助政府、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规范旅游市场秩序;
(四) 推广海南旅游资源, 拓展外地市场。 (五) 根据三亚市旅游发展情况及趋势,制定可行的行规行约。 (六) 及时向政府及主管部门反映旅游业务操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并提出建议,采取有效的措施。
(七) 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高从业人员素质,组织开展各项培训、学习、研讨、交流和考察等活动;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联系、协商与合作;
(八) 针对旅游企业的信息咨询。
(九) 承办主管单位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不接纳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拥护本协会章程, 归三亚大旅游圈范围, 并经规范登记的旅行社;
(二) 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并自愿提交加入协会的书面申请;

(三) 自觉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守法经营,无不良信誉的旅行社;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入会申请登记表, 加盖本单位公章;
(二)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协会秘书处发书面通知和会员单位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 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及对处罚的申诉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决议,维护本协会的声誉和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二) 遵守国家有关旅行社业的法规、规章和制度;
(三)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积极参加并支持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接受本协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 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协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七)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或有关证牌。
会员单位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主动要求退会的由会员单位写出书面申请。依法吊销或注销旅行社经营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的会员单位视为自动退会,会员资格即刻取消。
第十三条 对会员的处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拒不执行协会决定的, 给予警告
处分, 仍不改正的, 予以除名; 违反《海南省旅游条例》规定,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严厉
处罚的, 协会给予警告处分, 经警告后仍再犯的, 本协会予以除名;给会员予以处分的, 须
经过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 并在合作媒体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协会章程;
(二)根据主管单位的推荐意见,进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选举与罢免;
(三)进行常务理事选举、免职;
(四)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讨论并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到会会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每届召开一次会员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要求或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审查并经三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按会员单位总数的四分之一产生常务理事单位,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副秘书长及常务理事单位的增补应通过常务理事会讨论,并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
第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处罚;
(五)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无犯罪记录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审查并经三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协会可根据发展情况, 聘请旅游业内知名或有一定威望的人士担任荣誉会长; 会长在任期满后, 业绩突出、得到公认, 可聘为荣誉会长。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审查并经三亚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秘书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常务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监督、指导秘书处的工作。
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领导下主持本会日常工作。秘书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
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根据协会的决议,负责会费的支出,并负责财务的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企业或个人资助;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 源 属于国家拨款 或 者社 会 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代表人之前接受三亚市民政局和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半数以上提出, 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三亚市民政局审查同意,并报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及相关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会员大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经三亚市民政局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三亚市旅游产业发展局和三亚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版权所有© 三亚市旅行社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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